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053號
CYDV,104,司促,6053,201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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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053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方怡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戴崑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務人戴崑 熙已於民國93年10月7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單1份在卷可稽,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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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