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971號
債 權 人 周恩寧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弘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9日通 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補正通知已於民國104年5月25日寄 存送達於債權人,按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二項規定,寄存 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故該通知已合法送 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