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3號原 告 鄧健陽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被 告 鄧健成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政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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