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03號
CYDV,103,重訴,103,201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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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原   告 鄧健陽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被   告 鄧健成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政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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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