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05號
原 告 劉鄭素琴即駿鴻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被 告 榮享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樹坤
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104年6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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