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688號
CYDV,103,訴,688,2015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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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88號     
上 訴 人 吳燕璜 
被上訴人  京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碩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寶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
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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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