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1號原 告 邱福源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複 代理 人 莊安田律師被 告 林江泉 林清博 林聰啟 林崇仁 邱順隆 邱莊常美 柯宗仁 柯德添 邱王英 宋秋佳 柯志孟 柯智能 邱當翔 邱永宗 邱正雄 鄭龍春 王新埤 鄭景煬即鄭適合 魏文賢 鄭光宇 邱祿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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