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51號
CYDV,103,訴,451,2015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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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1號
原   告 邱福源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複 代理 人 莊安田律師
被   告 林江泉
      林清博
      林聰啟
      林崇仁
      邱順隆
      邱莊常美
      柯宗仁
      柯德添
      邱王英
      宋秋佳
      柯志孟
      柯智能
      邱當翔
      邱永宗
      邱正雄
      鄭龍春
      王新埤
      鄭景煬即鄭適合
      魏文賢
      鄭光宇
      邱祿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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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