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85號
CYDM,104,聲,485,201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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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振錕(已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物(104年度執他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號,含彈匣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支(含彈匣1 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 項、 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 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 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所扣得之手槍1支(含彈匣1個),經送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略以:「送鑑手槍1 支(槍 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WALTHER 廠PPK/S 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車通金屬槍管內阻鐵而 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等情,有該局104年2月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 份附卷可稽(偵卷第50頁),準此,聲請人據此聲請將前揭 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 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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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