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順富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明遠
相 對 人 古朝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於民國103年1月10日就坐 落台中市豐原區豐原段900、901、901-18、901-34、901- 42地號土地之房地簽定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現系爭工程進 度業已達到第六期:三樓頂版完成之階段,相對人應給付聲 請人買賣價金新臺幣3,400,000元,聲請人以書面催告相對 人給付上開價金,並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之戶籍住址及相對 人所留通訊地址寄發通知予相對人,惟遭郵政機關分別通知 逾期招領及遷移不明退回,致使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為此 乃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地預定買賣契 約書、戶籍謄本(以上均為影本)、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及寄 件回執等件為證。而相對人戶籍地址及通訊址分別為「南投 縣鹿谷鄉○○路○段000巷00號」、「臺中市○○區○○街 00號9樓」,有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 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聲請人依相對人戶籍 地址寄送之通知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且經本院依職權函 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未居住 於該地址,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民國104年5月21日 投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又聲請人依相對人 所留通訊地址寄送之通知函,該退件信封上亦據郵務機關註 明「已遷移現住戶」,堪認相對人已屬行蹤不明,又本院依 職權函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 未居住於該地址,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民國104年5 月15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訪查表附卷可 稽,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且聲請人不知 相對人居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 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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