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184號
NTDV,104,司繼,184,201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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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吳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蕭德森、卓志偉卓志斌卓志朋陳報
被繼承人卓文夏之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 親屬。(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 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 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 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56條 之1第1項、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債務人蕭德川之債權人,債務人蕭 德川於民國98年3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母卓文夏,茲因 債務人蕭德川之繼承人卓文夏業於101年10月18日死亡,爰 依民法第1156條之1請求法院命被繼承人卓文夏之繼承人即 相對人蕭德森、卓志偉卓志斌卓志朋陳報被繼承人卓文 夏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據提出本院92年度埔簡字第5 號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債務人蕭德川及被繼承人 卓文夏之除戶謄本、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繼字第292號卷,債務人蕭德川於98 年3月6日死亡後,其配偶張素鐘及其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 屬親等近者蕭創鴻、蕭莫元、蕭莫仁蕭莫文均已辦理拋棄 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依前揭規定,依法應由第一 順位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亦即債務人蕭德川之孫輩繼承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籍資料,債務人蕭德川死亡時尚有孫 輩蕭于棻蕭子翔蕭綉諭、蕭云婷蕭郁秦、蕭晏昕,且 均未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全戶戶籍 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資料在卷 可證。是債務人蕭德川之繼承人並非其母卓文夏,而係其孫 輩蕭于棻蕭子翔蕭綉諭、蕭云婷蕭郁秦、蕭晏昕。從 而,聲請人請求法院命被繼承人卓文夏之繼承人即相對人蕭 德森、卓志偉卓志斌卓志朋陳報被繼承人卓文夏之遺產 清冊,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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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