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46號
NTDV,104,司票,146,2015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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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林國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皓羽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本票原本1張。
㈡本件本票之票載金額為新臺幣150,000元,惟聲請人聲請狀 之本票附表所載之票載金額記載為「120,000」,與實際票 載金額不符,是否有誤載?請查明後更正之。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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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