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47號
NTDV,104,司拍,47,2015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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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黃玉光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謝章遠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國姓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29建
  號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應含所有
  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之權利人相關資料)。
 ㈡請於查明建物所有權人之資料後,補正列載本件相對人(及
  不動產所有權人)之相關資料,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含
  記事)。(◎如有未成年人,亦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㈢提出相對人謝章遠及債務人陳美玲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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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