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黃玉光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謝章遠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國姓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29建
號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應含所有
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之權利人相關資料)。
㈡請於查明建物所有權人之資料後,補正列載本件相對人(及
不動產所有權人)之相關資料,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含
記事)。(◎如有未成年人,亦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㈢提出相對人謝章遠及債務人陳美玲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