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41號
NTDV,104,司拍,41,2015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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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仁愛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何進財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翁金盛翁金成翁春美翁金鐘翁秋美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翁金信死亡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含該戶
  籍資料之手抄簿冊)、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含記事欄)。
 ㈡請向被繼承人翁金信死亡時所在地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
  無聲明拋棄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㈢請提出相對人翁金盛翁金成翁春美翁金鐘翁秋美
  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㈣提出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現餘額帳務查詢明細資料。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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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