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仁愛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何進財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翁金盛、翁金成、翁春美、翁金鐘、翁秋美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翁金信死亡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含該戶
籍資料之手抄簿冊)、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含記事欄)。
㈡請向被繼承人翁金信死亡時所在地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
無聲明拋棄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㈢請提出相對人翁金盛、翁金成、翁春美、翁金鐘、翁秋美之
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㈣提出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現餘額帳務查詢明細資料。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