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貴
相 對 人 許美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81 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 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 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 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 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 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 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 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 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美齡於民國103年2月13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海力士企業有限公司 、陳學賢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 2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2 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擔保 範圍為其與債務人海力士企業有限公司、陳學賢對聲請人所 負現在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 債務,包括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提 供債務人利用之動產及財產權、有價證券、保證等經登記在 案。嗣債務人海力士企業有限公司因違約情事,遭聲請人於 104年3月27日終止104年度「經銷合約書」,依約債務人海 力士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之收貨簽單、為給付商業上交易而 產生之債務之票據(包括背書支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生 之損害賠償,皆為債務清償範圍。債務人所交付債權人之清 償因商業上交易而產生之債務憑證,到期如有不能按期兌現 給付或有未能清償各期因商業交易而產生之債務時,即視為 債務全部到期。經計算103、104年度期間海力士企業有限公 司累積經銷債務達13,083,440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不動產擔保合約書、經銷合約書、存證信函及回執、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三、經本院於104年4月28日通知相對人許美齡及債務人海力士企 業有限公司、陳學賢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債務人海力士企 業有限公司、陳學賢逾期未為陳述,而相對人許美齡則具狀 陳稱: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除其中票據號碼AJ0000000、AJ0 000000、AJ0000000遭退票外,其餘支票均為未到期之遠期 支票,聲請人須待發票日到期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若仍有 存款不足之情形,聲請人始得行使追索權。聲請人所主張之 多數債權均尚未屆清償期,與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要件不 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等語。
四、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於聲請時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擔保合約書、經銷合約書、存證信函 及回執、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形 式上審查,該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且債務人海力士企業有 限公司所簽發之部分支票業經聲請人提示遭退票而不獲付款 等情,此為相對人許美齡所不否認,則依其約定全部債務已 視為到期,足認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所擔 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至於相對人雖陳稱本件多數 債權清償期尚未屆至等語,則屬對聲請人所得請求之抵押債 權數額之實體事項為爭執,則依首開說明,聲請拍賣抵押物 裁定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並無確 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是相對人如就前開實體事 項有所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謀求解決,尚非於本件非 訟程序所得審究,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 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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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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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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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南投市 │包尾 │ │740-26 │建│268 │全部 │許美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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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27號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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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693 │信義街5巷26號 │包尾段740-26地│住商用、鋼筋混│一層:107.47、二│ │全部 │許美齡 │ │
│ │ │ │號 │凝土造、3層 │層:129.23、三層│ │ │ │ │
│ │ │ │ │ │:129.23、騎樓:│ │ │ │ │
│ │ │ │ │ │55.75、地下層:2│ │ │ │ │
│ │ │ │ │ │12.02,合計:633│ │ │ │ │
│ │ │ │ │ │.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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