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南投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明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海豪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柒拾玖萬伍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三點六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更正狀繕
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