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發祥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巫蓮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金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李美英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
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陸仟零壹拾捌元、違約金新臺幣壹佰壹
拾壹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