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50號
NTDV,104,司促,3350,2015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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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小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宗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木發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及㈠其中新
  臺幣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㈡
  其中新臺幣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㈢其中新臺幣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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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