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11號
NTDV,104,司促,3311,201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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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于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再彥即林再彥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
  者,依年利六釐即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
  明文。經查,本件依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所簽發之票據號碼為
  AE0000000號、AE0000000號、AE0000000號之支票及其退票
  理由單,其提示日即退票日分別為民國104年4月20日、104
  年4月27日、104年5月18日,故債權人請求前開提示日前之
  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利息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311號│
├──┬────────────┬────────────┬──────┤
│編號│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利息利率  │
│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年利率%) │
├──┼────────────┼────────────┼──────┤
│001 │200,000元        │104年4月20日      │6      │
├──┼────────────┼────────────┼──────┤
│002 │100,000元        │104年4月20日      │6      │
├──┼────────────┼────────────┼──────┤
│003 │150,000元        │104年4月24日      │6      │
├──┼────────────┼────────────┼──────┤
│004 │300,000元        │104年4月27日      │6      │
├──┼────────────┼────────────┼──────┤
│005 │150,000元        │104年4月30日      │6      │
├──┼────────────┼────────────┼──────┤
│006 │150,000元        │104年5月11日      │6      │
├──┼────────────┼────────────┼──────┤
│007 │500,000元        │104年5月14日      │6      │
├──┼────────────┼────────────┼──────┤
│008 │250,000元        │104年5月18日      │6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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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