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耀鑫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茂雲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魏瑞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俊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永來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耀鑫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肆仟玖
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茂
雲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肆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魏瑞江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叁
萬肆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應向債
權人賴俊龍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肆仟玖佰柒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
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