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永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榮娥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不服民國10
4年5月2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1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叁仟玖佰
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
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
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