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號
原 告 偉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愿
訴訟代理人 洪烱洲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
法定代理人 丁振章
訴訟代理人 賴錦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 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 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起訴時原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9萬1655元及遲延利 息,嗣於民國104年4月9日本院刑準備程序時,減縮聲明僅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4萬6400元(見本院卷第252頁)。是 以,本件乃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訴訟標的金額 在50萬元以下而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之1及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 辦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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