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交簡字,104年度,270號
NTDM,104,投交簡,270,2015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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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投交簡字第270號
被   告 王振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投交簡字第270
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王振庭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
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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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