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小字,104年度,74號
TTEV,104,東小,74,201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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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小字第74號
原   告 柯秀玲 
      KO,NEIL柯尼爾
被   告 鄭玉雲 
      蔡見明 
      陳淑慧 
      林薇妮 
      黃嘉琳 
      吳泰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4日 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業於104年5月18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查 詢簡表在卷足憑,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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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