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82號
原 告 黃兼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郭錦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