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4年度,82號
TNEV,104,南簡補,82,2015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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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82號
原   告 黃兼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郭錦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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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