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4年度,69號
TNEV,104,南簡補,69,201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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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69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盧怡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東體育用品社黃燦津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2,7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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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