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莊財發
莊東哲
相 對 人 莊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民國104年4月30日104年
度南簡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發現有誤,應更正
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一百零四年度南簡聲字第一0號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聲請人莊東哲住所「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街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經查,本院民國104年4月30日104年度南簡聲字第10號聲請 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莊東哲之住所為「臺南市○○區○○ 街000號」等事實,有聲請人莊東哲之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佐 ,是本院104年度南簡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 事人欄,將聲請人莊東哲之住所記載為「臺南市○區○○路 0段00巷00號」,應屬誤寫,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