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672號
TNEV,104,南簡,672,2015062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672號
原   告 張水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葉美秀即崧秀景觀工程行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430元(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7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