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64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念平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萬1,869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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