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642號
TNEV,104,南簡,642,2015061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64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念平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萬1,869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