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606號
原 告 魏敬唐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綉蘭、殷于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萬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