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606號
TNEV,104,南簡,606,201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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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606號
原   告 魏敬唐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綉蘭殷于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萬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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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