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3年度,818號
TNEV,103,南簡,818,201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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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簡字第818號
原   告 吳鈺錫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   告 郭林美玉
      郭明和
      郭明祥
      郭明家
      胡郭金跋
      甘郭壽珠
      王澄義
      王文隆
      王文海
      王文化
      謝梅桂即王寳德之繼承人
      王俊智即王寳德之繼承人
      王俊富即王寳德之繼承人
      王鈺婷即王寳德之繼承人
兼 上 八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王月珠
被   告 鄭水祥
      鄭正輝
      鄭炳煌
      陳楊金鳳
      陳美珠
      楊慧芬
      楊志輝
      楊慧怡
      呂浩御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超群
被   告 楊志偉
      楊文達
      楊國山
      楊幸次
      楊國斌
      王楊美月
      楊金龍
      楊陳阿玉
      楊政道
      楊政勳
      楊政憲
      辜老晚
      辜老得
      劉辜芽
      楊辜金玉
      楊辜金石
      林辜仙女
      辜鳳釵
      張峻榮即張楊錦之繼承人
      張瑛珍即張楊錦之繼承人
      張禎娥即張楊錦之繼承人
      張瑛玿即張楊錦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編號2所示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楊讚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地目旱、面積二十五平方公尺之土地(權利範圍十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編號3所示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楊歐儉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地目旱、面積二十五平方公尺之土地(權利範圍三十六分之八)辦理繼承登記。兩造共有之前項土地,准予分割如附圖所示,即其中:編號A部分、面積十七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六平方公尺,分歸如附表編號3所示被告保持公同共有;編號C部分、面積二平方公尺,分歸如附表編號2所示被告保持公同共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 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 ,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 6條分別定有明文。兩造共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 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共有人被告張楊錦、王 寳德分別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4年1月6日、104年2月 25日死亡,而被告張峻榮張瑛珍張禎娥張瑛玿為張楊 錦之繼承人,被告謝梅桂、王俊智、王俊富王鈺婷為王寳 德之繼承人等情,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見本院卷㈡第



51-2至51-8、157-162頁)在卷可稽,則原告於104年1月21 日、104年3月20日以書狀聲明由上開張楊錦及王寳德之繼承 人就被告張楊錦及王寳德部分承受訴訟,並由本院依法將書 狀送達於上開繼承人,揆諸前揭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
二、被告郭林美玉郭明和郭明祥郭明家胡郭金跋、甘郭 壽珠、鄭水祥鄭正輝鄭炳煌陳楊金鳳陳美珠、楊慧 芬、楊志輝楊慧怡呂浩御楊志偉楊文達楊國山楊幸次楊國斌王楊美月楊金龍楊陳阿玉楊政道楊政勳楊政憲辜老晚辜老得劉辜芽楊辜金玉、楊 辜金石、林辜仙女辜鳳釵張峻榮張瑛珍張禎娥、張 瑛玿等人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其中共有人楊讚、楊歐儉業已過世 致其等之持分乃應由其繼承人繼承而其繼承人迄未辦理繼承 登記致請求如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所述。系爭土地並無不 能分割之約定,且各共有人間又無由達成分割協定,爰依民 法第823條、824條規定訴請依各共有人之持分比例分割如訴 之聲明第3項所述。
㈡又原告之分割方案如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103年9月22日收 件歸法土字065200號、103年10月23日複丈之土地複丈成果 圖(即附圖)所示所以將原告分配在編號A位置者實因其可 與原告所有毗鄰之1584之12地號土地合併使用以盡地利、且 如此分配復使分割後之三筆土地均鄰道路,故該分割方案應 係符合各方最大利益之可行方案,併此敘明。並聲明:如主 文第1至3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如下:
㈠被告吳王月珠王澄義王文隆王文海王文化謝梅桂 、王俊智、王俊富王鈺婷則以:同意按原告分割方案分割 系爭土地。
㈡被告郭明祥郭明家甘郭壽珠王楊美月辜老得、楊辜 金玉、楊辜金石林辜仙女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惟據其以前到場或書狀所為之陳述分別以:
⒈被告郭明祥郭明家均同意分割。
⒉被告甘郭壽珠:同意分割系爭土地。伊不知原告的分割方案 。
⒊被告王楊美月:被告根本不知尚有土地須辦理繼承分割乙事



,致無法辦理拋棄繼承,且被繼承人楊讚之持分土地僅有2. 08平方公尺,尚另須由被告等33人共有,日後尚需負擔稅金 及造成子孫困擾,故被告請求將原告之訴駁回。又若依法不 得不辦理分割,因分割後每人分得面積過小,根本無經濟上 之利用價值,故顧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被告請求將系爭土 地變賣(即變價分割),所得價金各按應有比例分配予各共 有人,就能符合公平均衡之原則。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⒋被告辜老得:我不知道是否要同意分割,我不了解。 ⒌被告楊辜金玉:要分割什麼我不懂。
⒍被告楊辜金石林辜仙女:對分割我無意見,我要賣給原告 。
㈢被告郭林美玉郭明和胡郭金跋鄭水祥鄭正輝、鄭炳 煌、陳楊金鳳陳美珠楊慧芬楊志輝楊慧怡呂浩御楊志偉楊文達楊國山楊幸次楊國斌楊金龍、楊 陳阿玉楊政道楊政勳楊政憲辜老晚劉辜芽、辜鳳 釵、張峻榮張瑛珍張禎娥張瑛玿等人經合法通知,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之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 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共有之不動產之共 有人中有人死亡者,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為求訴訟 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 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 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 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70年1月20日70年度第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系爭土地共有人楊讚、楊歐儉 均已死亡,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被告為楊讚之繼承人、如 附表編號3所示之被告為楊歐儉之繼承人,卻遲未就因繼承 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等情,亦有前引土地登 記第二類謄本為證(見調字卷第9-10頁)。從而,原告於本 件分割共有物事件,一併請求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被告郭林美 玉等39人就被繼承人楊讚、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被告辜老晚等 7人就被繼承人楊歐儉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當予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㈡次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 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共有物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 ,而又未有不分割之期約者,各共有人自得隨時請求分割(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853號判例可參)。經查,系爭土地為



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所共有,面積為25平方公尺 ,地目旱,且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依系爭 土地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前經本院臺南 簡易庭調解後,就分割之方法仍不能為一致之協定等情事, 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參(見調 字卷第9-10、148頁)。經查:
⒈本件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業據台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測量 如附圖所示,並經本院104年1月13日當庭提示予兩造當事人 確認,被告甘郭壽珠楊辜金玉辜老得經合法通知於當次 庭期未到院,甘郭壽珠辯稱:伊不知原告的分割方案云云、 被告楊辜金玉:要分割什麼我不懂、被告辜老得辯稱:我不 知道是否要同意分割,我不了解云云,並無可取。 ⒉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 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 平裁量。必於原物分配有困難者,始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 各共有人,如法院僅因應有部分所占比例不多或甚少之共有 人,依其應有部分無法分得足供建築用或其他使用之面積, 即將共有土地變價分割,不顧原可按其應有部分使用土地之 其他共有人利益,尤其此等共有人對共有物在感情上或生活 上有密不可分之依存關係,則其所定之分割方法,是否適當 ,有無符合公平原則,即值推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2058號民事判決參照)。本件共有人(包含原告、曾到庭及 未曾到庭之被告)中,除被告王楊美月外,並無人表明變價 分割之意,且系爭土地呈三角形,面臨十二米之成功路一段 道路,業據本院勘驗現場屬實,其經濟效用及繁榮程度均高 ,且系爭土地積為25平方公尺,按原告主張之方案,分成如 附圖所示A、B、C三部分並無困難,本院審酌本件其他共 有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 情,認被告王楊美月主張變價分割一節,並不符合公平原則 ,並無可採。
㈢次按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 有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 為道路)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或部分當事人 因繼承關係須就分得之土地保持公同共有者,應就該部分土 地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 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34號 、91年度台上字第40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系爭土地面臨約12米之成功路1段道路,土地略呈三角形。 土地上有原告所蓋的鐵皮屋,供作倉庫使用等情,業據本院 勘驗現場,製有勘驗筆錄及現場略圖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4



5-148頁),復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測量員繪 製複丈成果圖足資佐憑(見本院卷㈠第150頁)。 ⒉本院並審酌系爭土地形狀原即略呈三角形,系爭土地如按附 圖所示方式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土地雖呈三角形。 故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案,將A部分分歸原告所有,便於原告 與其所有相毗鄰之同段1584之2地號土地整體利用,將經濟 效用發揮至極至。另系爭土地分割後如附圖所示A、B、C 三部分,按其分得面積,均有相當比例臨路(成功路1段) ,符合公平原則,分割後各部分地形完整,符合系爭土地分 割之整體效益及共有人全體之利益,應可採取。且被告等亦 未提出其他分割方案供本院審酌,因而認如附圖所示之分割 方案尚屬妥適。
⒊爰判決系爭土地應依原告所提如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將系 爭土地分割為編號A、B、C三部份,編號A部分、面積17平方 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6平方公尺土地 ,分歸如附表編號3所示被告辜老晚等7人取得;編號C部分 、面積2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如附表編號2所示被告郭林美珠 等39人取得。
⒋至被告楊辜金石林辜仙女陳稱要將土地賣給原告云云,亦 係本件分割後,其二人與原告協商之事,要與本分割共有物 案件無關,並非本院所得審理,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系爭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共有人間 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然迄今未能協定分割。從而,原告本 於共有人之資格,訴請裁判分割,即屬正當。又本件兩造共 有人所提出之分割方案,於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現有使用狀 況、對外通行問題、位置、兩造分割之利益等一切情狀後, 認如按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尚符合土地分割之經濟效用及共 有人全體之利益,堪認係適當、公允之分割方法,爰採為本 件之分割方法,並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末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 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 質人所分得之部分:權利人同意分割,權利人已參加共 有物分割訴訟,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前項 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民法第881 條第1項、第2項或第899條第1項規定,民法第824條之1第2 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曾以其所有系爭土地應 有部分25/36設定抵押權予受訴訟告知人臺南市歸仁區農會 ,本院並依原告聲請告知受訴訟告知人臺南市歸仁區農會參 加訴訟(見本院卷㈠第60、66頁),然受訴訟告知人臺南市 歸仁區農會並未聲明參加訴訟,亦未到場表示任何意見,揆



諸前揭規定,受訴訟告知人臺南市歸仁區農會對原告之抵押 權僅移存於原告分得部分,附此敘明。
六、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按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必要共同訴 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 ,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故所為抗辯自為 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訟費用,應 由兩造按附表即系爭土地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附表:
┌─┬───────────────┬──────┬────────┐
│編│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號│ │ │ │
├─┼───────────────┼──────┼────────┤
│1 │原告吳鈺錫 │25/36 │25/36 │
├─┼───────────────┼──────┼────────┤
│2 │被告郭林美玉郭明和郭明祥、│公同共有1/12│1/12(連帶負擔)│
│ │郭明家胡郭金跋甘郭壽珠、吳│ │ │
│ │王月珠王澄義王文隆王文海│ │ │
│ │、王文化鄭水祥鄭正輝、鄭炳│ │ │
│ │煌、陳楊金鳳陳美珠楊慧芬、│ │ │
│ │楊志輝楊慧怡呂浩御楊志偉│ │ │
│ │、楊文達楊國山楊幸次、楊國│ │ │
│ │斌、王楊美月楊金龍楊陳阿玉│ │ │
│ │、楊政道楊政勳楊政憲、張峻│ │ │
│ │榮、張瑛珍張禎娥張瑛玿、謝│ │ │
│ │梅桂、王俊智、王俊富王鈺婷等│ │ │




│ │39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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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辜老晚辜老得劉辜芽、楊│公同共有8/36│8/36(連帶負擔)│
│ │辜金玉楊辜金石林辜仙女、辜│ │ │
│ │鳳釵等7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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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