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302號
上訴人即被告 歐淑萍
劉光志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邱偉民律師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2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