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1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明昇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添雨
葉添煌
葉仲謀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百香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王紹堂
法定代理人 王貞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4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所涉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000
元(以第一審判決通行權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