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劉明珠(關務長)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傅開榮即裕德中藥行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9日
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第1 頁第10行所載「,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其中「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 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