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92號原 告 林榮源 賴玲玉 王林滿女 林美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 律師 張雨新 律師複代理人 王昱文 律師被 告 新竹市政府代 表 人 林智堅(市長)訴訟代理人 曾淑英參 加 人 林國華 林張素琴 林傅娥 韓明德 韓天生 韓天賜 曾韓金桂 韓玉蘭輔助參加人 新竹市東區區公所代 表 人 柳劍山(區長)訴訟代理人 陳寶利上列當事人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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