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3年度,815號
TPBA,103,訴,815,201506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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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15號
上 訴 人 翁俊治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公司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4 年5 月7 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815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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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