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2年度,1263號
TPBA,102,訴,1263,20150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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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63號
原 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清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
蕭偉松 律師
馮基源 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代 表 人 陳彥伯(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劉嘉怡 律師
陳塘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7 月4 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以系爭採購契約因可歸責於 原告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為先決條件,而原告對此有爭執 ,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繫屬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262號審理 。爰裁定命本件於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262號政府採購法事 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262號政府採購法事件業已終結 ,此經本院查明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 ,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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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