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4年度,430號
TPEV,104,北補,430,201506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43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淑琴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5,776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