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43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淑琴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5,776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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