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385號
原 告 華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儀
吳錦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中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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