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384號
原 告 Com Gold Hair Salon 即吳濬松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沅儒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原聲請調解,
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北調字第380號調解不成立後,原告於法定期
間內向本院起訴,應以聲請調解時視為起訴,而得將聲請調解費
用充作本件裁判費用之一部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貳拾萬零玖佰貳拾叁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費用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加拿大幣8,053.02元×新臺幣(下同)24.95元(104年6月5日加
拿大幣現金賣出匯率)=200,923元(8,053.02×24.95元=200,
922.8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