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4年度,383號
TPEV,104,北補,383,201506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383號
原   告 利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傳
原   告 林明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駱茂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叁仟柒
佰壹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1/1頁


參考資料
利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