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4年度,374號
TPEV,104,北補,374,201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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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37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春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1,39
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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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