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04年度,79號
TPEV,104,北簡聲,79,201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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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79號
聲請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陳旦
相對人即附
帶上訴 人 伸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崇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履約爭議事件,經本院102年 度北簡字第4194號、103年度簡上字第369號判決確定。第二 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份,由上訴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 關於命附帶上訴人負擔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附帶上 訴部分,由附帶被上訴人負擔30%,餘由附帶上訴人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應負擔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相對人繳納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1,500元 聲請人繳納
第二審附帶上訴裁判費 1,995元 相對人繳納合 計 5,375元
經核:
一、聲請人已繳納之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二、至於相對人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及第二審附帶上訴裁判費共 計3,875元,應由聲請人負擔30%即1,163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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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伸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