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7029號
TPEV,104,北簡,7029,201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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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029號
原   告 .Com Gold Hair Salon 即吳濬松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張漢榮律師
被   告 呂沅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惟查,被告住所地 係在新北市永和區,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依上開說明,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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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