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024號
原 告 黃玉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正義社區管理委員會、台北市正義新城社
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妨害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請求排除妨害所有權事件,訴之聲明第 2項為 「相關管線維修」等語,惟原告未具體指明被告應修復何處 管線至何種狀態,其聲明有欠明確,是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 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 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