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928號
原 告 晟銘窗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來原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48,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同時補提出被告來
原營造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到院,及具狀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以
利訴訟程序審查及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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