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734號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清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4 年4 月15日起訴請求被告姜清侯清償借款, 惟被告姜清侯已於103 年7 月1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 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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