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304號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訴訟代理人 李咨儀
被 告 江淑芬
李育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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