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96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佳盛
施俊成
被 告 謝錦文
高謝阿富
謝熟
謝金蓮
共同訴訟代 陳和豐
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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