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828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范文邦
范文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
萬伍仟陸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