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66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林吾軒
陳士強
林毓貞
被 告 亞鈿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偉婷(原名廖美足)
被 告 廖勇(日本名:大木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2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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