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3666號
TPEV,104,北簡,3666,2015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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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66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林吾軒
       陳士強
       林毓貞
被   告  亞鈿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偉婷(原名廖美足)
被   告  廖勇(日本名:大木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2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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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