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約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4年度,1495號
TPEV,104,北小,1495,201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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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495號
原   告 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光郎
訴訟代理人 林怡旻
被   告 維多密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柔蒨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均為法人,依兩造所訂立之訂單合約第七條第五款 之規定,雙方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原告提出之訂單合約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 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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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多密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